第二节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据
(此为第一版之原文)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于可能的经验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经验之要素所成,而应完全先天的产生,且必须与对象相关云云,此实极为矛盾而不可能者。盖因无“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则无内容;而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普泛所谓直观,则为构成可能的经验之领域——即可能的经验之全部对象。并不直接与经验相关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概念之逻辑方式,并非由之以思维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纯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经验的事物;但此类概念唯能用为可能的经验之先天的条件。其客观的实在性,亦唯根据此点。
故吾人如欲知纯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则必须研究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依据,及自现象抽去一切经验的事物后尚留存现象之根底中为其根据之先天的条件为何。普遍的充分的“表现此种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之概念,当名之为纯粹悟性概念。我一度具有纯粹悟性概念,确能思维所视为不可能或“其自身虽或可能顾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授与吾人”之对象。盖在联结此类概念时,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属于“可能的经验条件”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又或能推展纯粹概念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地(如神之概念)。但一切先天的知识(即令其属于任意想象及不自一致之空想者)之要素,虽皆非自经验引来(因若自经验引来,则不成其为先天的知识),但必须常包有“可能的经验及经验的对象之纯粹先天的条件”。否则,将无“由此等概念所思维之事物”,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资料”,其自身亦绝不能在思维中发生。
“先天的包含一切经验中所含有之纯粹思维”之概念,吾人在范畴中见之。吾人如能证明对象之能为吾人所思维,仅由于范畴,即此已足为范畴之演绎,且足证其客观的效力之为正当。但因在此种思维中,所被促使活动者不仅思维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种能力之自身,若以之为“与对象相关之知识能力”,则关于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尚须为之说明,故吾人首须考虑“构成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据”之主观的源流,此非在其经验的性质中考虑之,乃在其先验的性质中考虑之。
每一表象若与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关,各自孤立,则当无“所谓知识之事”发生。
盖知识本为一全体,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较而互相联结。以感官在其直观中包有杂多,我即以感官为具有概观(synopsis)。但对于此种概观,必须有常与之相应之综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识可能,仅在其与自发性相联结。此种自发性乃一切经验中所必然见及之三重综合之根据,即直观中“所视为心之变状之表象”之感知,想象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认知表象。此盖指知识之三种主观的源流,此三种主观的源流亦即使悟性自身可能者——因之使一切经验(所视为悟性之经验的所产者)可能。
论究前之预有注意
范畴之演绎,乃一异常困难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据,因之可避免一完备学说之经营烦劳,同时在此种研究中又一无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项所论,宜为读者准备,非即训教读者。至以下之第三节,始系统的说明此类悟性之要素。
读者务必不为此前数节中之晦昧难明所沮丧。在一从未尝试之事业中晦昧难明之点,实所难免。我信在以下一节,晦昧之点终将消失而完全洞彻矣。
一直观中感知之综合
不问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于外物之影响,或由内的原因所产生,是否自先天的发生,抑为“自经验发生之现象”,总之,一切表象皆为心之变状而属于内感。
故吾人之一切知识终必从属时间(即内感之方式的条件)。一切表象必须在时间中整理、联结及使之相互成立关系。此为贯彻以后所论之共通要点,故必须切记在心,视为基础事项。
一切直观皆在其自身中包有杂多,至此杂多之能表现为杂多,仅在心于印象之相互继起中区别时间;盖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单一刹那时,必为绝对的统一。欲自此种杂多发生直观之统一(如空间表象中所需要之统一),最初必须概观此杂多而联结之。此种活动我名之为感知之综合,盖因其向直观活动者,在直观固自提供杂多,但若无此种综合,则此杂多决不能表现为杂多,更不能表现为包含在单一之表象中者。
此种感知之综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经验的一类表象行之。盖若无此种先天的感知综合,则吾人决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间或时间之表象。此种空间时间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产生,仅由于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现之“杂多之综合”。于是吾人乃有纯粹之感知综合。
二想像力中再生之综合
常时互相追随或伴随之表象,终则成为联合,设立一种关系,由此即无对象时,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据一定规律使心转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纯为经验的法则。但此种再生法则乃以二事为其前提者,即现象自身实际从属此种规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杂多中,有依据某种规律之“共在或继起”发生。否则吾人之经验的想象力将永无机缘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于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盖若朱砂时红时黑,时轻时重,人时成此状时成彼状,国土在一永日中有时满复果实,有时满蔽冰雪,则我之经验的想象力,永无机缘见红色而思及有重量之朱砂矣。又如一名,时以之称此物,时以之称彼物,或同一之物,时以此名称之,时以彼名称之,而绝无现象自身所从属之法则,则不能有再生之经验的综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为现象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之先天的根据者,使现象之再生可能。至此某某事物为何,则吾人苟一思及现象非物自身而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动,终极则归之“内感之规定”,吾人即易发见此某某事物。盖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观包有“所以使再生之一贯的综合可能”之杂多联结以外,即吾人最纯粹之先天的直观,亦不产生知识,则此想象力之综合,自亦先于一切经验,根据于先天的原理;于是吾人必须假定一种想象力之纯粹先验的综合为“使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盖经验本身乃必然以现象之再现性为前提者。当我欲在思维中引一线或思维一画时之时间,又或表现某某特殊的数目,显然其中所包含之种种杂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维中逐一感知之。但若我在思维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线之首段,时间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现之数目顺序中之种种单位),当转移至以后之表象时,先有表象并不再现,则决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举示之种种思维,乃至空间时间之最纯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无一能发生矣。
故感知之综合与再生之综合实为固结而不可分者。又以感知之综合乃构成“使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先验的根据——此不独关于经验的知识,关于先天的知识亦如是——故想象力之再生的综合,应列入心之先验的活动中。吾人因而名此种能力为想象力之先验的能力。
三概念中认知之综合
吾人若非意识及吾人今之所思维者正与一刹那前所思维者相同,则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为无益之事。盖若如是,则吾人今所思维者,在其现在状态中将为一新表象,而不属于此表象所由以逐渐产生之活动矣。于是表象之杂多,将永不能成为一全体,盖以其缺乏“唯有意识所能赋与此表象杂多之统一”。在计算中,我若忘所浮于心目之许多单位乃彼此继续逐一所增加者,则我决不能知总数乃由单位逐一继续增加所产生,因而永为不知数之人。盖数之概念,实不过此种综合所有统一之意识而已。
此“概念”一名词,其自身即提示此种意义。盖此种统一的意识乃所以联结——继续的所直观所再生之——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种意识往往极为微弱,故吾人并不与活动自身相联结,即并不直接与产生表象之事相联结,而仅与由此所表现之结果相联结。其程度虽有此种区别,但此种意识(虽不显著)则必须常在;如无此种意识,则概念以及对象之知识,皆不可能矣。
于此吾人必须说明吾人所谓“表象之对象”为何矣。以上吾人已论及现象自身实不过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决不可以之为所能存在于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对象。于是在吾人言及“与吾人知识相应而又与之有别”之对象时,究指何而言?此极显而易见,此对象必为“仅思维为等于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盖在吾人知识以外,吾人实无能以之与此知识相应而与之对立之事物。
吾人今发见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与其对象相关”之思维,实附有一种必然性之要素;对象乃视为所以防免吾人知识之妄诞无稽,而先天的以某种确定楷式规定知识者。盖在知识与对象相关之限度内,知识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致,即必须具有构成“对象之概念”者之统一。
但因吾人所处理者仅有表象之杂多,又因与表象相应之x(对象)在吾人实等于无(此为应与吾人一切表象相异之某某事物),故“对象所使之成为必然的”之统一,实不过在表象之杂多综合中“意识之方式的统一”而已。仅当吾人在直观之杂多中产生综合的统一时,吾人始能谓吾人认知对象。但若直观不能由——所以使杂多之再生成为先天的必然,以及“使杂多在其中联结”之概念可能之——综合机能依据规律而产生,则此种统一实不可能。例如吾人思维一三角形为对象,实由于吾人意识三直线之联结乃依据——三角形之直观所常能由以表现之——规律。此种规律之统一实现定一切杂多,且制限杂多使从属“使统觉之统一可能”之条件。此种统一之概念乃一等于x之对象”之表象,此等于x之对象,我由以上所举示三角形之宾词而思维之。
一切知识皆须概念(此概念即极不完备或极晦昧)。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为用作规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例如物体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维之杂多之统一,用为在吾人所有外的现象之知识中之规律。但概念之能成为直观之规律,仅限于其在任何所与现象中表现其所有杂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现在吾人所有“现象之意识”中之综合的统一。在“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之知觉中,物体概念,即所以使延扩表象及附随之不可入性、形状等等表象成为必然者。
一切必然性,绝无例外,皆根据于先验的条件。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杂多以及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乃至一切经验之对象等等综合中,皆必有一意识统一之先验的根据,无此种先验的根据,则欲思维吾人所有直观之任何对象,殆不可能;盖此种对象实不过“由其概念表现此种综合之必然性”之某某事物而已。
此种本源的及先验的条件,实仅先验的统觉。“依据内的知觉中吾人所有状态之种种规定”之自我意识,仅为经验的,且常变易不定的。在内的现象之流转中,实不能有常住不变之自我。此种意识通常名为内感,或经验的统觉。所必然表现为数的同一者(按即种种变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经验的资料而思维其为如是。欲使此种先验的前提(按即常住不变之同一我)有效,则必须有一先于一切经验而使经验可能之条件。
如无——先于一切直观之资料及“与之相关,对象之表象始为可能”之——意识统一,则不能有知识,及知识互相间之联结或统一。此种纯粹本源的不变意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统觉。至其所以堪称此名,则由以下一事即知之,盖最纯粹之客观的统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间与时间)之客观的统一,亦仅由直观与此种意识统一相关而始可能者。
故此种统觉之数的统一,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据,正与空间时间之杂多性为感性直观之先天的根据相同。
此种统觉之先验的统一,自——所能共在一经验中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中,依据规律,构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联结。盖若心在杂多之知识中,不能意识及——所由以综合的联结杂多在一知识中之——机能之同一,则此种意识统一,殆不可能。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识,同时亦即一切现象依据概念——即依据不权使现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规定“其直观之对象”(此对象,即现象必然在其中联结之“某某事物之概念”)之规律——之综合所有必然的统一之意识。盖心若不见及——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为经验的)综合从属先验的统一,使其依据先天的规律互相联结因而可能之——心之活动之同一,则决不能在其表象之杂多中思维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维之。
吾人今又能更适切规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一切表象,以其为表象而言,皆有其对象,且其自身又能成为其他表象之对象。所能直接授与吾人之唯一对象为现象,其中直接与对象相关者,名直观。但此等现象并非物自身;彼等仅为表象,故又复具有对象——此为非吾人所能直观之对象,故当名之为非经验的即等于x之先验的对象。
此先验的对象(此对象实际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之纯粹概念,乃唯一能以“与对象相关”即客观的实在性授与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谓经验的概念者。
此种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规定的直观,故仅与知识(与对象相关之知识)之杂多中所必须见及之统一相关。此种与对象之关系实不过意识之必然的统一,故亦为——由于联结杂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机能——杂多之必然的综合统一。以此种统一必须视为必然先天的(否则知识殆无对象),其与先验的对象之关系——即吾人经验的知识之客观的实在性——实依据先验的法则,故在对象由现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一切现象必须从属——在经验的直观中,现象间之关系,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综合的统一之先天的规律。易言之,经验中之现象,必须从属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条件,正与在纯然直观中,现象必须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相同。任何知识之能成为可能,唯系于是。
四先简略说明“所视为先天的知识之范畴”之所以可能
只有一单一之经验,一切知觉皆在其中表现为一贯的规律的联结,正与仅有一空间一时间,现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关系皆在其中显现相同。当吾人言及种种不同经验时仅能指种种知觉而言,盖一切知觉皆属于一“同一之普泛的经验”。此种知觉之一贯的综合统一,实即经验之方式;经验实不过现象依据概念之综合的统一。
依据经验的概念之“综合之统一”,此等概念若不依据统一之先验的根据,则此种综合之统一殆为偶然的。盖若无统一之先验的根据,则将有“现象纷集心中而又绝不容其成为经验”之事矣。盖以其缺乏依据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之联结,故知识与对象之一切关系,亦皆消失无余。现象诚能构成无思维之直观,但非知识,因之其在吾人实等于无。
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先天的条件,同时即为“使经验之对象所以可能”之条件。
我今主张以上所引之范畴,实不过可能的经验中之思维条件,正与空间时间为此同一经验之直观条件相同。范畴乃吾人“由之对于现象思维其普泛所谓对象”之根本概念,故具有先天的客观效力。此正吾人之所欲证明者。
但此等范畴之所以可能乃至其必然性,依存于“吾人全部感性及随感性而来之一切可能的现象与本源统觉之关系中”。在本源的统觉中,一切事物必与自我意识之一贯的统一之条件必然相合,即与综合——即依据“唯在其中统觉始能先天的证明此事物所有完全的必然的同一性之概念”之综合——之普遍的机能相一致。故原因概念,实不过依据概念之综合(在时间系列中,所随之而起者与其他现象之综合);如无此种“具有先天的规律而使现象从属其自身”一类之统一,则决不能有知觉之杂多中所见及“意识之一贯的普遍的必然的统一”。于是此等知觉将不属于任何经验,因而无其对象,仅为表象之盲目活动,甚至与梦无异。
欲自经验引申此等纯粹悟性概念,即以悟性概念归之纯然经验的起源之一切尝试,皆属徒劳无益之举。例如原因概念实包含非经验所能产生之必然性特质,此一事实固无须我特为之主张者。盖经验所示,乃一现象通常继别一现象而起,并不展示此种继起为必然的,更不示知吾人能先天的完全普遍的自所视为条件之前件以推论其后件。但就经验的联想律而言——此联想律在吾人主张“事件系列中之一切事物皆从属规律”时(即除其普遍的所必须继之而起之某某事物先在,决无事物发生),所必须一贯假定之为基本者——我将问此种规律为一自然法则,所依据者为何?此种联想自身因何可能?杂多之联想所以可能之根据,在其存于对象之限度内,被称为杂多之亲和性(affinitat)。
于是我又将问,现象所由以从属及必然的从属不变法则之“现象之一贯的亲和性”吾人如何能使吾人自身理解?
根据我之原理,此实易解。一切可能的现象,以其为表象,皆属于一可能的自觉意识之全体。但以自觉意识乃先验的表象,故数的同一性(即同一不变性)与之不可分离,且为先天的确实者。盖除由此本源的统觉以外,无一事物能进入吾人之知识。今以此同一性实为必然的进入于现象所有一切杂多之综合中,故在此综合产生经验的知识之限度中,现象从属——现象之感知所有综合必须完全与之一致之——先天的条件。一普遍的条件之表象,某种杂多依据之始能以齐一形相设定者,称为规律,在此杂多必须如是设定时,则称法则。故一切现象乃依据必然的法则以成一贯的联结,即在先验的亲和性中(经验的亲和性仅为其结果)。
自然应依据吾人所有统觉之主观的根据以指导其自身,且就自然所有与法则相合之合法性言,亦惟依据此主观的根据,令人闻之不胜奇异妄诞之感。但当吾人思及此自然非物自身而仅为现象之集合,即心之种种表象,则吾人仅能在吾人所有一切知识之根本能力中发见之,即在先验的统觉中发见之,(自然即因在此种统一中始能被称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即自然)云云,自不致惊以为异。正以此故,此种统一始能为吾人先天的所知而以之为必然的云云,自亦不足为异。设统一在吾人所有思维之第一源流以外,而在自然之自身中授与,则此种先天的必然的统一乃绝不可能矣。于是吾人乃不知吾人所能得此“主张自然之普遍的统一”之综合命题之源流何在。盖斯时唯有从自然自身之对象引申此等综合命题;但因此事仅能经验的为之,则所能获得者仅为偶然的统一,此种偶然的统一实远不足当吾人言及自然时所指之必然的联结也。
第三节悟性与普泛所谓对象之关系,及先天的认知此等对象之所以可能
(此为第一版原文)前一节中吾人所各别说明者,今将在系统的联结中论述之。普泛所谓经验及“其对象之知识”之所以可能,依据于三种主观的知识源流——感官、想象力及统觉。此三者每一项皆可视为经验的,即就其应用于所与现象时言之。但三者又皆为“使经验的使用一事可能”之先天的要素,即先天的基础。感官在知觉中,想象力在联想(及再生)中,统觉在再生表象与现象(再生表象所由以授与吾人者)二者同一之经验的意识中,即认知中,经验的表现现象。
但一切知觉皆先天的根据于纯粹直观(时间,即“视为表象之知觉所有内的直观”之方式),联想则先天的根据于想象力之纯粹综合,经验的意识则先天的根据于纯粹统觉(此即在一切可能的表象中自我之一贯的同一不变性)。
吾人若欲推求此种表象联结之内的根据至表象所集注之点,——盖表象于此始能获得可能的经验所必须之知识统一,——则吾人必自纯粹统觉始。盖若直观不能收入于意识中——不问其为直接或间接——则直观之于吾人,实等于无,且绝与吾人无关。故任何知识之可能,一系于此。吾人关于“所能属于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表象,先天的意识“自我之完全同一不变”,乃一切表象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条件。盖表象之能在我内部中表现某某事物者,仅在此等表象与其他一切表象同属一意识,且至少必须能在一意识中联结故耳。此一原理乃先天的确立者,可名之为吾人表象中(因而在直观中)所有一切杂多之统一之先验的原理。今因一主观中所有此种杂多之统一乃综合的,故纯粹统觉提供“一切可能的直观中所有杂多之综合统一之原理”。
此种综合的统一乃以综合为前提,或包括综合,故若综合的统一为先天的必然,则综合自必亦为先天的。于是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与想象力之纯粹综合相关,此为一切杂多联结在一知识中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但仅想象力之产生的综合,始能先天的发生;其再生的综合则唯经验的条件是赖。故想象力之纯粹(产生的)综合(先于统觉者)之必然的统一原理,为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根据,尤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
想象力中之杂多之综合,若不问直观种类之区别专向杂多之先天的联结者,吾人名之为先验的,又若此综合之统一在其与统觉之本源的统一相关中表现为先天的必然者,吾人名此种统一为先验的。盖统觉之统一,为一切知识所以可能之基础,故想象力所有综合之先验的统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识之纯粹方式;由此种先验的统一,可能的经验之一切对象,自必先天的表现之。
与想象力之综合相关之统觉统一,乃悟性;与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相关之统觉统一,则为纯粹悟性。是以在悟性中有纯粹先天的知识,此种先天的知识,包有关于一切可能的现象,想象力之纯粹综合之必然的统一。此等知识乃范畴,即纯粹悟性概念。故人类之经验的知识能力,必包有与感官对象相关之悟性——此种悟性与感官对象之关系,虽仅由直观及由于想象力之“直观之综合”间接所成。“所视为可能的经验之资料”之一切现象,皆从属悟性。此种现象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实为必然的,盖不如是,则现象将不能产生知识,且绝不与吾人相关矣。故吾人应承认纯粹悟性由范畴而为一切经验之方式的及综合的原理以及现象具有与悟性之必然的关系。
吾人今将自经验的事象上溯,以图使悟性由范畴与现象之必然的联结明晰。最先授与吾人者为现象。当现象与意识相联结时,称为知觉。(现象除与意识——最少为可能的——相关以外,决不能为吾人之知识对象,因而在吾人殆等于无;且因现象自身中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而仅存在于吾人之所知中,故殆等于无。)今因一切现象具有杂多,又因种种知觉因而各别与单一的发现于心中,故须要“感官自身中所不能具有”之知觉之联结。因之,在吾人内部中,必须存有综合此杂多之活动能力。我名此种能力为想象力。当想象力之活动直接及于知觉时,我名之为感知。盖因想象力应使直观之杂多成为一心象,故必须预行收入印象于其活动中,即必须感知印象。
但即此杂多之感知,若不存有一主观的根据,俾心能使先行之知觉再生,与其所转移之“后继知觉”同时并在,而构成知觉之全部系列,则不能由此感知自身产生心象及联结印象,其事甚明。此主观的根据,即想象力之再生能力,纯为经验的。
但若表象在任何顺序中,皆可逐一再生,有类偶然的集合,则不能使之成为任何确定的联结,而仅为偶然的积聚;因而不能发生任何知识。故再生必须与一规律相合,依据规律,在想象力中,一表象与某某表象联结,而不与其他表象联结。依据规律而再生之主观的经验的根据,即吾人所名为表象之联想是也。
今若联想之统一,并不亦具有客观的根据——此客观的根据即所以使想象力在“感知之可能的综合统一之条件”以外,不能感知现象者——则现象之能契合于人类知识之联结的全体者,将完全为偶然之事矣。盖吾人即令具有联合知觉之能力,而知觉自身之是否可以联合,则仍至不确定而为偶然之事;设知觉而为不可联合之事物,则当有一群知觉乃至一感性全体存在,由之有无数经验的意识在我心中发生,但在各别状态中发生,而不属于一自我意识。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吾人对于一切知觉,能谓为意识之者,仅因我以一切知觉归之于一意识(本源的统觉)耳。故必须有一客观的根据(即先于“想象力之一切经验的法则”,能先天的包括之者),为“推及于一切现象之一类法则”之可能性乃至必然性之所依据者——即使吾人不得不视一切现象为其自身必可联合之感官资料且从属现象再生中所有一贯的联结之“普遍的规律者”之根据。一切“现象联想”所有此种客观的根据,我名之为现象之亲和性。但此客观的根据,就其属于我之一切知识而言,则除统觉之统一原理以外,实无处能发见之。依据此原理,一切现象,绝无例外,必须与统觉之统一相合以入我心中,或为我所感知。但若无现象联结中之综合的统一,则与统觉之统一相合殆为不可能之事;故此种综合的统一,其自身即为客观的必然者。
一切经验的意识在一意识(即本源的统觉之意识)中之客观的统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觉之必然的条件。因之吾人能证明一切现象之亲和性(近或远)为——先天的根据于规律之——“想象力之综合”之必然的结果。
今因想象力自身为先天的综合之能力,故吾人与之以产生的想象力之名。在其目的唯在“现象所有杂多之综合中”之必然的统一限度内,可名之为想象力之先验的机能。
谓现象之亲和性、与其所随伴之联想及由联想所成“依据法则之再生”、乃至包含种种因子之经验自身,皆仅由想象力之先验的机能而可能云云,骤闻之似觉奇异,但实以前所论之明显结论。盖若无此种先验的机能,则对象之概念殆不能集合而成一统一之经验也。
常住不变之“我”(纯粹统觉),在吾人能意识表象之限度中,为吾人所有一切表象之相依者。一切意识之属于一“包括一切之纯粹统觉”,正与一切感性直观(所视为表象者)之属于纯粹内的直观(即时间),同一真实。欲使想象力之机能成为智性的,其所必须加之于纯粹想象力者,即此统觉。盖因“想象力之综合”联结杂多仅如杂多之所显现于直观中者,例如三角形,虽为先天的所综合,但其自身则常为感性的。属于悟性之概念,虽由杂多与统觉之统一相关而发生作用,但其与感性直观相关,则仅由想象力。
故“为一切先天的知识之条件”之纯粹想象力,为人类心灵之根本能力之一。吾人由想象力始使一方直观之杂多与他方“纯粹统觉之必然的统一条件”相联结。感性与悟性之两极必须由想象力之先验的机能为媒介,互相必然的联结,盖不如是,则感性虽产生现象,但不能提供经验的知识之对象,因而不能提供经验。由感知、联想(再生)及现象之认知等所成之现实的经验,在认知中(即经验之经验的要素最后最高之综合)包含“使经验之方式的统一及经验的知识之一切客观的效力(真理)可能”之某种概念。此等认知杂多之根据,在其仅与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相关时,即范畴是也。此不仅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中所有一切方式的统一基于范畴,即在其由于此种综合与现象联结时所有想象力之经验的使用(在认知、再生、联想、感知中)亦皆基于范畴。盖仅由此类基本概念,现象始能属于知识,乃至属于吾人之意识,因而属于吾人自身。
“吾人所名为自然之现象”中所有之顺序及规律,乃吾人自身所输入者。若非吾人自身(即吾人心之本性)创始在自然中设立顺序及规律,则吾人决不能在现象中见及之。
盖此种自然之统一,应为必然的统一,即应为现象联结之先天的统一;但若无此种统一之主观的根据先天的包含于吾人心之本源的认知能力中,又若此等主观的条件——因其为认知经验中任何对象之所以可能之根据——非同时客观的有效,则此种综合的统一决不能先天的建立。
吾人已对悟性加以种种定义:如知识之自发性(此为与感性之感受性相区别者)、思维之力、概念之能力、又或判断之能力等等。凡此等定义,若真切理解之,意义实皆相同。吾人今可标识为规律之能力。此种识别特征,更有效用,且更近于悟性之本质。盖感性与吾人以方式(直观之方式)而悟性则与吾人以规律。悟性为欲在现象中发见某某规律,故常从事于研究现象。规律在其为客观的限度内即必然的依存于对象之知识之限度内,则名为法则。
吾人虽由经验习知甚多法则,但此等法则仅为更高法则之特殊规定,至统摄其他一切法则之最高法则,则先天的自悟性自身发生。此等法则并不假借经验;反之,乃赋与现象以适合法则之性质,因而使经验可能者。故悟性乃仅由比较现象以构成规律之能力以上之事物;其自身实为自然之立法者。除由悟性以外,自然(即依据规律之“现象杂多之综合统一”)绝不能存在(盖现象本身不能在吾人以外存在,仅存在吾人之感性中);此种自然(为经验中知识之对象者)及其所包含之一切,仅在统觉之统一中可能。故统觉之统一,乃一切现象在唯一经验中必然适合法则之先验的根据。统觉之此种统一,关于表象之杂多(在统一以外规定之),即为其规律,此等规律之能力,即悟性。是以视为可能的经验之一切现象,先天的存在悟性中,自悟性接受其方式的可能性,正与此等现象仅为在直观之限度内存在感性中,且仅为由感性而可能者(就其方式而言)相同。
谓悟性自身乃自然法则及自然之方式的统一之源流,骤闻之似觉过甚而不合理,但此说实极正确,且与其所相关之对象——即经验——亦极一致者也。经验的法则确不能自纯粹悟性发生。此与现象之无限丰富,仅以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不能完全理解之者,正自相同。但一切经验的法则,仅为悟性之纯粹法则之特殊规定,经验的法则唯从属此类纯粹法则及依据其规范,始成为可能。现象由此等纯粹法则,引受规律的性质,此正与现象之经验的方式虽各殊异,而现象必须常与感性之纯粹方式一致,固极相同者也。
故纯粹悟性,在范畴中,乃一切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之法则,首惟由此始使经验(就其方式而言)可能者。吾人在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中所必须证明者尽在于此,盖即使人能理解悟性与感性,及悟性由感性而与经验之一切对象之关系。先天的纯粹概念之客观的效力由是始能了然,其起源及真理亦因而决定之矣。
总述纯粹悟性概念所有此种演绎之正确,及其所以为唯一可能之演绎吾人知识所应处理之对象,若为物自身,则吾人关于对象绝不能有先天的概念。盖吾人果从何种源流以得此等概念?吾人若自对象以得此等概念(对象如何能为吾人所知之问题,姑置不论),则吾人之概念将纳为经验的,而非先天的。又若吾人自自我以得此等概念,则此等概念仅在吾人内部中不能规定“与吾人表象相异之对象”之性质,盖即不能为“说明何以具有吾人在思维中所有性质之一类事物必须存在,及此种表象何以不完全空虚”之根据。但若吾人仅与现象相涉,则此必须先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某种先天的概念,不特可能,且为必然者矣。盖因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变状,决不能在吾人以外见之,故视为现象之对象,实构成“纯在吾人内部中之对象”。今即以此主张一切此等现象以及吾人所能处理之一切对象,皆在我之内部中,盖皆我之同一的自我所有之种种规定,此等于谓现象之完全统一必须在同一之统觉中。但此可能的意识之统一,亦即构成“一切对象之知识”之方式;由此方式,杂多始被思维为属于一单一之对象。
故感性的表象(直观)之杂多所由以属于一意识之“形相”,先于对象之一切知识而为此种知识之智性的方式,此智性的方式自身在对象被思维之限度内,即构成一切对象之方式的先天知识(范畴)。由于纯粹想象力之杂多之综合,即与本源的统觉相关之“一切表象之统一”,实先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因之纯粹悟性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在其与经验相关时,实为必然的;此盖以吾人所有知识仅与现象相涉,而现象之可能性则存在吾人内部中,其联结及统一(在一对象之表象中)亦仅在吾人自身中见之耳。故此种联结及统一必须先于一切经验,即为此经验所以可能(就其方式的方面而言)之所必须者。吾人之范畴演绎,实自此观点(此为唯一可能之观点)而进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