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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节 司法改革
    “您的意思是以后港区的司法要改变?”

    赫德问道。

    朱敬伦点点头,得承认清朝司法制度的落后,这不是大清律法律条文的落后,而是一整套司法运行程序的落后,县官开堂审案的方式该改一改了,但要一刀切的更改,朱敬伦没有那个人才储备,手里就没几个法官可用,二来引起的动荡也太大,在他跟清政府撕破脸决裂之前,他绝对不想要任何动荡,所以从港区开始,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就仿佛后世的特区,是一块试验田。

    “你得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现代体系出来,我看香港摸索的就很不错,普通法的包容性可以将大清律例包容进来,这是我国传统司法和现代司法的完美结合,你可以从香港挖来一些人用用。”

    香港司法制度英国人已经摸索了二十年了,应该说是卓有成效的,但还不够完整。

    英国人对待殖民地的态度,有些漫不经心,只考虑收益,尽量降低成本,所以英国殖民地上大量保留当地的传统法。

    恰好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是一种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制度,它不是成文法,不是由那些专业知识极强的法官一次性系统性的制定出来,而是按照习惯法不断的积累判例形成,可以说这种司法制度可以套用任何国家的法律条文。

    这种司法制度,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可谓最低,而且相对来说公正,公正并不意味着正确,公正是一种感觉,老百姓觉得公正那就是公正,哪怕你打了他五十板子他也觉得公正,不公正了,哪怕你给他万两黄金他也觉得不公正。

    中国后来的司法体系是照搬的大陆法系,由最专业的人士制定最专业的法律条文,但问题是,这些条文未必跟老百姓的认知相符,老百姓认为严重的罪行,西方的法律观念并不认为严重,老百姓认为无所谓的事情,西方人认为很重要,那就是重罪。

    比如盗坟掘墓这种事,老百姓认为是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但是西方法律制度中并不认为这是什么重大的罪行,因为西方人没有厚葬的传统,不管是国王还是普通百姓,一死都埋在教堂的公墓中,顶多埋一些过去用过的用品随葬,骑士最多也就埋一把剑,盗墓贼根本就没有盗墓的动机。

    而中国讲究厚葬,所以盗墓贼出现的很早,很普遍,文化中慢慢就认定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严重程度甚至远在打伤人之上,甚至在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念中,挖人家祖坟比杀人还严重,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满清制定一条谁贪腐挖谁家祖坟的律条,恐怕这比流放给披甲人为奴的威慑力更大。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法家最先制定,后来又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宋代中国司法已经完善,执行宋刑统的包拯等人名垂千古,至少说明一点,这套法律在合理的人手里,能让老百姓认同,之后历代相互参考沿袭,明代时候的法律条文完善的程度,让清朝统治者几乎无法删改只能照搬,大清律跟大明律相比,基本上只是在个别律条上进行了处罚轻重的调整,而整条律文基本上照搬了。

    可以说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在法律条文上,是非常符合中国文化的,最值得称道的是,儒家希望事事强调人情,法律中的主旨思想是从情感出发的,以中国的孝道伦常为纲领。

    朱敬伦觉得,一个法律是不是公平,不是让法律专家来看的,而是让老百姓感受到的,如果老百姓感受到不公平,即便法官判的在符合法律精神,那也是白搭。

    比如儒家出于保护人伦考虑,有亲亲相隐的原则,父亲如果犯了法,儿子是可以不举证的,而且不会被法律追责,这显然是出于照顾人情,很适合中国社会的习惯。真到了让父子反目,夫妻相互告发的时代,那就真的是一种人伦的悲剧了。

    英国的普通法和大陆的罗马法谁更先进,这一点朱敬伦不是法律专家他不懂,他知道中国法律体系,跟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不一样,但又兼而有之,历朝历代都制定本朝的法律条文,但同时又带有附例。

    英国普通法以不断的积累案例为完善的方法,可以说法律条文就是这么一次次由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员制定出来的,即便遇到从未遇到的案件,也是由老百姓根据自己的观念来判定,灵活性很高,而且出自普通百姓的观念,基本上是能得到大众认可的,那么他不管严不严格,先不先进,他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就好。

    管子曰: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为政之道在顺民心,管子的话,朱敬伦还是很认同的。

    另一个原因则是,中国古代法律,都是律例结合,案例也是在不断的累积,比如大清律例,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

    不同的是中国律法中的案例,不是陪审员裁定,而是县令裁定的,不管是谁来裁定,总之在形式上,都是尊重案例的。

    这一点跟英国法律体系更为接近一些,这也许是英国司法在香港执行很良好的原因,根据正式记录,香港完全废除大清律例是在1971年,整整沿用了一百多年,如果能达到香港的20世纪70年代法治水平,应该说还算是成功的。当然那时候的香港贪腐成风,那又是执法层面的问题了,跟司法关系不大。

    总之朱敬伦认为英国法系跟中国法系融合性更高一些,都是包容性很强的判例法,要更改的可能只是程序上的一些问题,比如原来用县官定案的,现在交给陪审员,陪审员就可以让富有名望的乡绅来担当,相信那些闲着没事就喜欢主持正义的乡间老夫子会十分乐意为民做主的,而且他们的威望也容易让老百姓认可,那么司法在人心里就是公正的。

    等到积攒了足够的案例,到时候改不改革再说,弄不好是一百年后的事情了,瞎操什么心。(未完待续。)